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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5:4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6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6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9-2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份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00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贞)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应于2000年1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附件2: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附件3:国家税务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0]2号)精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 一、职能调整 (一)省、地(市)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再按预算级次设置直属征收机构,可以按照经济区划设置集中征收机构。 (二)省局原则上不再办报,可以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有关部门。   (三)省局要与所办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彻底脱钩,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的社会性事务,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省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话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地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行政处(室) 按照上述职责,省局设相应的职能处(室),最多不得超过10个。 1.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督促检查、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等行政事务;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建设、政协提案。 2.政策法规处 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拟定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 3.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 4.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有关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订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5.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管理普通发票;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征管以外的税控器具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6.财务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7.计划统计处 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 8.人事处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及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9.教育处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税务培训机构和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 10.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二)直属机构 1.稽查局 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们负责税收案件举报工作。 2.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业务;拟订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及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3.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指导、协调、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各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处理国际税务事项;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事业机构 1.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 2.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职工医疗保健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一)行政编制 总局核定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编制和征收编制。 省局领导和机关内设行政处(室)人员使用管理编制。经济发达、税额大的为一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95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为二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85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为三类省局,管理编制核定为7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按照《国家税务局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省局直属机构人员使用征收编制。 (二)事业编制 经批准后设置的事业机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审批 (一)各省局按照规定制定本局“三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省局的主要职责;行政处(室)、直属机构、事业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省局的人员编制和局级、处级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职数。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由省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几点说明 (一)一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10个,二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9个,三类省局行政处(室)不超过8个。行政处(室)的名称和职能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为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省局可议对构设处(室)进行精简合并。 (二)未设财务管理处的省局,其财务管理职能应合并在计划统计处。 (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与涉外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均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业务量小的省局,可以将两个机构合并设置。 (四)省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征收分局。 (五)现有的税务学校按照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进行调整,税务学校的事业编制不再予以核定;由税务学校改为培训中心后的事业编制另行核定。 (六)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杂志社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也可以将有关职能交给其他部门承担。 (七)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八)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数在30人以上的,设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级别为副处级,由人事处代管;人员编制为2人(其中处级干部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