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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5:3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2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2-2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21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2-2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1.会议(检查、培训)审批程序 2.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 附件1:会议(检查、培训)计划及实施审批程序 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提出会议(检查、培训)计划→分管局领导审示→办公厅汇总会议计划(稽查局汇总检查计划、教育中心汇总培训计划)→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主办单位填报《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办公厅汇总协调→主管办公厅的局领导审批→办公厅下发会议(培训、检查)通知→承办单位持《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接待→主办单位凭《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到办公厅财务处报销。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总局领导成员的职责 第四条总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第五条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局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总局领导代管。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总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性专业会议。 第十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 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任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总局的重要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总局要发布的税务规章等。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总局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总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总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 局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二)会议组织 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专题会议由总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2.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 3.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厅负责通知。 4.会议准备。(1)局内各单位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当先报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办公厅登记,由办公厅负责审核后,报访局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确定;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确定。(2)列为会议讨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提前两天送办公厅,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3)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5.会议记录。由办公厅(或者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次日整理完毕,一般由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司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会议纪律 1.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 2.参加会议者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 3.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一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 (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中和年终,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代表一般不得超过200人。 (二)会议组织 1.会议计划。每年11月底前,由办公厅根据下年度的工作要点,提出下年度的会议计划;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总局办公厅起草报告,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2.会议筹备。会议前两个月,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厅和各有关司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会议前一个月,成立大会秘书处。由局长指定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大会秘书长确定秘书组、文件组、生活组的组长,并召开大会秘书处会议,明确各组的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 3.会议善后工作。会议结束后1周内,大会秘书处各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做会议组织工作小结。 第十二条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 (一)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二)会议组织。综合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办公厅主办,有关司协助;专业性会议由主管司主办,有关司协助。主办单位负责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有关文件的起草和会务组织等事项,分管的总局领导的讲话应经办公厅审核,如涉及重大政策问题,办公厅要及时报告分管的总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局长审定;办公厅根据会议的需要协助做好会议的宣传、保卫等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做好会场联系及交通安排等服务事项。 (三)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税务机关,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第十三条全国性专业会议。 (一)审批程序(见附件1)。 1.提出计划。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向办公厅报送第二年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每个单位每年只开一个工作会议(包括座谈会)。 计划外的会议(包括各类“片会”),经主管的总局领导同意后,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报办公厅备案。 2.执行许可。会议主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填制《会议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根据主办、承办单位意见,征求分管的总局领导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3.下发通知。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会议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电话等一律无效。 (二)财务规定。局内各单位凭《会议许可证》,按《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三)违纪处罚。对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领导批准,司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司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必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五条全国性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省税务局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总局局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邀请处长参加的,须报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在外地召开的,总局领导一般不到会。 第十六条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确有必要在外地召开的,要尽量安排在税务培训中心或内部招待所,不得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