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5:3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1-1-15  有效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1-1-15  有效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