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5: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35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5-23  有效 各省、自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35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5-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