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0: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1]99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12-27  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1]99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12-27  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