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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0:4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