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二) 文号 无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2-7-23 有效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二)
文号 无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2-7-23 有效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的基建资金户的款项。
2.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基建结余资金时,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利息”科目。
4.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6.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于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月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二级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损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材料损失”二级科目。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财政补助性拨款、本单位自筹资金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基建拨款”两个二级科目。
3.“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应设置的三级科目包括: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国家计委基建拨款、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4.“本年基建拨款”科目应设置下列三级科目:
(1)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建项目专项拨款。
(2)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即国家计委基建专项拨款。
(3)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核算本年度内从地方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补助拨款,包括资金和土地等。对于当地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等,必须估价入账。
(4)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度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从地方政府各项奖励经费、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
5.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账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上级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交回本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末贷方余额,全部从本明细科目的借方转入“以前年度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
(2)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7.本科目应按上述规定的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接受劳务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
2.购入设备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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