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文号 国税发[2002]12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9-3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文号 国税发[2002]12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9-3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
新《实施细则》以党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的税收工作总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理欠税”指示精神的要求,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目标,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新《实施细则》根据新《征管
法》的规定,总结我国多年来税收征收管理的经验,借鉴国际有益作法,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并确保实施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的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必将带来治税思想和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新《实施细则》。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学习新《实施细则》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实,使人人都能熟练把握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准确运用新《实施细则》,使新《实施细则》真正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宣传新《实施细则》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情况和税收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措施,以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新《实施细则》。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采取培训辅导、知识竞赛、印制宣传画册、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等生动活泼的方式方法,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场所如办税服务大厅、税法公告、12366税收服务热线电话、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行宣传。各地在注重宣传实效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主要交通干道和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牌,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各种宣传的小册子、为纳税人设立咨询站、集中进行宣传和咨询等。深入、广泛宣传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具体的操作规定,使系统内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中要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坚持为纳税人提供无偿的服务,严格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参加或引导纳税人参加社会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为此,总局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在新《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的10月15日统一组织一次新《实施细则》宣传日活动。
三、统筹安排,做好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项扎实的工作,为新《实施细则》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新《实施细则》将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地要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一次清理,抓紧对税收征管程序的环节、步骤、手续、时限、权限、文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对新《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这些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并及时将好的做法、事例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对一些因时机不成熟没有修改或不具体、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切不可随意理解,擅自行事。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注重执法程序的意识,以近年来税务机关连续发生的财诉案件为警示,对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检讨以往的行政行为及其相关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修订原有规定加以解决。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沟通,做好汇报和协调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宣传提纲
2002年9月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经朱镕基总理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并将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
新《实施细则》是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根据新《征管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新《实施细则》对新《征管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量化、细化和补充,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新《实施细则》以党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的税收工作总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指示精神的要求,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目标,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新《实施细则》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强化税法的刚性、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合理确定税收征管的机制、制度和手段、明确税收执法主体、构建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它的颁布实施对实现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构建法治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征管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税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年多来,新《征管法》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征管法》作为税收征管领域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件事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同时由于税收征管的涉及面很广、业务量很大、复杂程度高,使新《征管法》的许多原则性法律规定,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而难以落实,此外执行中还因为对新《征管法》的理解不同、给税收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迫切需要制定与新《征管法》配套的法规、使新《征管法》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变成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措施,因此,修订《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而紧迫的。
修订《实施细则》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新《实施细则》并不是在新《征管法》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量化、细化和补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增补、删除、修改就可以完成的。为更好地落实新《征管法》,为税收征管提供合法的、可行的机制、制度和手段保障,需要做大量的创造性的工作。为落实新《征管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还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大量的协调工作,并反复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在立法上不仅要考虑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还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明确规范、立法意图的合理,立法程序的完整和合法,因此修订《实施细则》不仅是一项必要的紧迫的任务,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
在修订《征管法》的同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开始了修订《实施细则》的酝酿和准备工作,新《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正式紧锣密鼓地开始
进行,通过反复的研讨与修订,特别是经过与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数易其稿,2001年11月形成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送审稿,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2002年9月7日,《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终于完成,新《实施细则》即将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
二、新《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中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实现了突破
1.在加强税法刚性,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面实现了突破。
税法的刚性主要通过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出来,新《实施细则》首先在立法上加强了税法的刚性,同时对具体的税收执法措施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因此,在新《实施细则》中,税法的刚性通过大量的、具体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出来。集中通过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关联企业的有关规定、税收连带责任等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新《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和理顺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征管法》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新《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执行标的物的范围以及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处理等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主要突破是:税务机关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明确保管责任等。具体规定是:(1)对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进行了界定。第59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更加符合执法实际,提高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执法力度。(2)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5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不仅是税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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