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0:0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2-1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2-1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