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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0:0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7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4-4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7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4-4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的与会议活动相关的收入即场租、宴会收入和参观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管理局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