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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09:3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7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4-3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7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4-3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