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4]14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10-2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4]14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10-2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条款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以下简称底稿)的相关表书进行了初步修订,现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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