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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澳两国政府对空运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4:4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澳两国政府对空运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 财税协字(86)第027号 北京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5年11月2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澳两国政府对空运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 财税协字(86)第027号 北京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5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四条规定,该协定自我国外交部1986年11月14日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并对1984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利润和收入生效。对中澳空运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问题,总局已于1985年12月16日以(85)财税协字第019号文通知你局,并检附了协定文本,请认真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