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原则上不予减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2:0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原则上不予减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财税外字(87)第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原则上不予减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财税外字(87)第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财政八六年曾以(86)财税字第239号、第303号文分别作: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上述已税产品,按规定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目前发现有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形式,又报批了减免工商统一税的手续,造成国家未征(或少征)税款还给予退税的情况。为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原则上不予减免工商统一税。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