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2:03     
  •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2月1日 财农字(88)第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2月1日 财农字(88)第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