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5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88年2月22日 财税协字(88)第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88年2月22日 财税协字(88)第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芬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7年4月22日和1987年11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12月18日开始生效,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总局已印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