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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给重庆市税务局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5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给重庆市税务局的批复 1988年3月22日 财税营字〔88〕第016号   你局重税一发〔1988〕32号《关于商品批发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需进一步明确的报告》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给重庆市税务局的批复 1988年3月22日 财税营字〔88〕第016号   你局重税一发〔1988〕32号《关于商品批发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需进一步明确的报告》收悉。关于商业、物资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负差是否可与正差相抵后征税的问题,一九八八年,我局曾以(87)财税营字第069号文批复过山西省税务局。我们意见,商业、物资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规格多、业务量大,按每一种商品或每一笔业务的进销差价分别计算征税是很难做到的。为便于征管,对商业、物资批发企业在一个纳税期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经营商品批发业务发生的正负进销差价,可以按相抵后的差额计算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