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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44     
  •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6月7日 财农税字(88)第26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74号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6月7日 财农税字(88)第26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74号文《关于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86号文件称“对于煤矿生产过程占用耕地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缴纳”是不妥当的。煤矿对塌陷土地进行整治,恢复从事农业生产,经当地政府同意,所需开发费用可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