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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40     
  •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农税字[1988]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农税字[1988]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