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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36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1988年9月12日 财农税字(88)第47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1988年9月12日 财农税字(88)第47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