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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35     
  •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10月10日 财农税字〔88〕第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10月10日 财农税字〔88〕第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