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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1:35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7日 财税油政字(88)第24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第26号文收悉。对挪威居民参与我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7日 财税油政字(88)第24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第26号文收悉。对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其征免所得税问题,我局意见,应按照中、挪(挪威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的特定条款办理。即:   一、挪威居民公司在我国近海从事与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有关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30天的,应视为在华凤有常设机构,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挪威居民个人在我国近海活动中受雇,在任何12个月中其受雇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无论其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均应在我国纳税。受雇时间不超过30天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