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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0:59     
  •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1989年9月19日 财工字(89)第404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89)冀财外字第26号文《关于对“两类”企业实行财政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1989年9月19日 财工字(89)第404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89)冀财外字第26号文《关于对“两类”企业实行财政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经审核机关考核、确认之前,先按规定将应向国家上缴的物价等各项补贴,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下一年度如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后,再将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冲回;如未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应按规定如数将预提的补贴上缴财政,逾期不缴的,财政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