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0:54     
  •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1990年1月1日 财农税字(90)第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
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1990年1月1日 财农税字(90)第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