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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0:4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 财商字[90]第7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银函〔1990〕24号《关于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 财商字[90]第7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银函〔1990〕24号《关于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央财政领导小组1986年1月25日办公会议纪要和国发〔1986〕81号《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银行的通知》中“交通银行是和其他专业银行平行的全国性银行,是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的规定精神,我部于1986年8月14日以〔86〕财商字第178号通知交通银行在我部单独立户,并抄送你行。这与1984年设立中央银行时,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明确:“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一样,均在我部单独立户。因此,交通银行的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等均应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关于交通银行筹建初期所需10亿元资本金问题。鉴于当时财政困难,故根据中央财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我部仍仿照对工商等银行的资本金的处理办法,从你行国家信贷基金中划转,我部在批复你行1986年和1987年度会计决算时已冲减。当时你行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代表国家控股的理应是财政部,中央股份分红所得应按财政部规定上交财政和转增中央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