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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0:44     
  • 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0年5月21日 财农税字(90)第17号 成都市财政局:   你局成财农税〔1990〕字第21号《关于免征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
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0年5月21日 财农税字(90)第17号 成都市财政局:   你局成财农税〔1990〕字第21号《关于免征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用于种植饲料竹、粮、水果的235亩耕地,虽然耕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了变更,但耕地原有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免征其耕地占用税。   二、该工程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44.8亩耕地,按条例规定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