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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7日10:43     
  • 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日 财农税字(90)第45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日 财农税字(90)第45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