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50     
  • 财政部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4日 财工字(9O)第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工交财务部门: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印
财政部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4日 财工字(9O)第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工交财务部门: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些单位来电询问《通知》中规定“对购车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国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还贷,还贷期限可放宽到三年”的政策如何掌握,现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车资金来源问题   老旧汽车的更新资金原则上由购车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如购车资金确有困难,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关于税前还贷的范围   1、老旧汽车更新贷款允许在税前归还的范围仅限于生产性用车,更新非生产性用车的贷款,不得在税前归还。   2、老旧汽车更新贷款,国营企业原则上用更新车实现的利润归还。确有困难的,利改税企业在完成上交所得税计划、承包企业在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在税前归还。   三、全面推行税后还贷办法后,本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