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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43     
  • 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0日 财商字(91)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在财务检查中发现
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0日 财商字(91)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在财务检查中发现有些外贸企业将职工住宅维修费用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询问这些作法是否合乎规定。关于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根据财政部(63)财经制字第176号、第171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结合外贸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一、企业职工住宅的各项收支均应单独核算,除了折旧费计入商品流通费、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企业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指计提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外,经常修缮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在租金收入中列支,收支差额列入职工福利基金核算,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支。   二、没有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外贸企业,发生的职工住宅大修理费用,可依据相当于提存大修理基金数额事先编制住宅大修理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批准的计划内按实列入商品流通费-修理费项目,超支部分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对于两户以上企业合用的职工住宅,管理方向使用方分摊费用时,应扣除以租金抵支部分以及职工个人负担的开支,并说明详细情况,不得随意分摊。对分摊的费用,管理方应相应冲减有关支出项目,使用方应按上述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