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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小轿车实行专营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41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小轿车实行专营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8日 交财字(9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小轿车实行专营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8日 交财字(9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明确小轿车专营以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计费依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719号《关于协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小轿车车购费征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协调意见。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作出征收车购费的决定,为我国的公路建设提供了部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吸引多方面的资金共同搞好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方面应当密切配合,继续搞好这项工作。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解释权问题,国务院在发布该办法的国发〔1985〕50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并指出凡研究其他有关问题涉及车购费的内容时,有关部门都应商交通部和财政部,如需行文,由交通部、财政部发文或联合发文。因此重申,各地凡未按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征收或擅自减、免征车购费的都应立即纠正。   二、鉴于目前国家对小轿车实行专营,为了统一销售价格,经研究,决定对小轿车实行定额征收(具体征收金额见附表),以后由交通部、财政部视情况调整征收金额;其他车辆仍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征收。   三、对今年四月一日前各地由于车购费征收标准不一而发生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各地已经征收的也不再退款;地方物价部门为此而收缴的罚没款项,已经缴入财政金库并已结案的,尊重地方的意见,不再追还,但对其中确属不合理的处罚问题,请各单位将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交通部,以便商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