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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34     
  •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21日 财农税字(91)第5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21日 财农税字(91)第5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