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31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1992年3月11日 价费字[1992]105号 国家统计局:   你局统人字[1991]356号《关于申请收取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1992年3月11日 价费字[1992]105号 国家统计局:   你局统人字[1991]356号《关于申请收取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工作,需支出资格审查、建立题库、试卷印刷和运输、租借考场、聘请监考人员和阅卷人员劳务报酬等项费用,但国家未拨付专项经费,故各地在组织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门最高不超过七元。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该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