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17日 财农税字(92)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17日 财农税字(92)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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