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27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17日 财农税字(92)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17日 财农税字(92)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