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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16     
  •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1993年6月16日 财农税字(93)第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1993年6月16日 财农税字(93)第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