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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15     
  • 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1993年7月1日 财综字(93)第87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
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1993年7月1日 财综字(93)第87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