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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09     
  • 财政部对《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的批复 1993年11月11日 财综字(93)第153号 邮电部:   你部邮部(1993)764号《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
财政部对《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的批复 1993年11月11日 财综字(93)第153号 邮电部:   你部邮部(1993)764号《关于请明确邮电行业专项上交财政款免征“两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92)财工字第88号文件规定,你部所属邮电企业“八五”期间仍实行10%的所得税率,并在所得税后定额上交中央财政专项收入5亿元。对这部分定额上交中央财政的专项收入,可视同上交所得税处理,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