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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03     
  •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6日 财会二字(94)第0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会字(1993)第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收入实现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6日 财会二字(94)第0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会字(1993)第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收入实现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营房地产业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房地产营业收入的实现,应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执行,即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请示”中所称的完成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是对长期工程合同所采用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