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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0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财税字(94)第007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财税字(94)第007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