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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1:00     
  • 财政部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函 1994年4月1日 财综字(94)第15号 交通部运管司:   据了解,你部就公路运输管理费的有关问题以交函公路(1994)168号文复函宁夏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公路运输
财政部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函 1994年4月1日 财综字(94)第15号 交通部运管司:   据了解,你部就公路运输管理费的有关问题以交函公路(1994)168号文复函宁夏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公路运输管理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等意见,并抄送各省交通厅(局)。由于复函的有些意见与现行收费管理规定不一致,引起了地方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给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些部门来电来人要求予以解释。为此,我部提出以下意见: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依据其行业管理职能向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业务开支、管理费用、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开支。根据其依据管理职能收费的性质,公路运输管理费应属于行政性收费。而你部复函中有关“公路运输管理费属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以及“公路运输管理费支出属于事业经费性质”等意见,是依据其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性质来确定的,与目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尽一致,容易在工作中造成误解。另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部门是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有关政策解释,由你部单独行文也是不适当的。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公路运输管理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为促使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协调地方财政与交通部门的关系,避免出现新的质量,我们不再发文作规定和解释,特将我部意见函告你们,请你们采取适当形式尽快通知有关地方的交通部门,加以说明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