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财税字(94)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财税字(94)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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