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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发行费收入比照售表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0:59     
  • 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发行费收入比照售表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财预字(94)第47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中企处(94)财豫中企函字第12号《关于计算白鸽股票售表收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
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发行费收入比照售表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财预字(94)第47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中企处(94)财豫中企函字第12号《关于计算白鸽股票售表收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承销机构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在股票发行价之外,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购股人收取的发行费,为股票发行费收入。1993年发生的股票发行费收入应比照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65%上缴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35%可留归地方,用于支付组织股票发行方面的部分费用(股票发行企业也要支付一部分组织股票发行方面的费用)。具体办法比照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94)财预字第2号、第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3年股票发行费收入中用于支付组织股票发行方面的费用如超过发行费收入35%的,由有关单位填制《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发行费收入)收支明细表》并编写文字说明,经省级中企驻厂员处核实,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从应上缴中央收入中适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