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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0:43     
  • 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财综字(94)第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
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财综字(94)第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