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6日20:4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 财税字(94)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 财税字(94)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