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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对华投资税收处理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6:40     
  •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对华投资税收处理的函 1995年9月30日 财税字〔1995〕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对华投资税收处理的函 1995年9月30日 财税字〔1995〕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现函复如下:   鉴于联合国养恤基金是联合国下属的基金管理组织,根据1979年中国加入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七节(a)款的规定,该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的所得,可免予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