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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6:3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脂、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说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