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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6:20     
  •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6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6〕34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请求明确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函》(水移〔1995〕524号)收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6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6〕34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请求明确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函》(水移〔1995〕5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水库移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免纳农业特产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新税制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财税字(94)001号《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移民经费投资或安置贫困水库移民企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