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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6:13     
  • 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3日 财工字[1996]4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
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3日 财工字[1996]4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