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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5:59     
  •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 财检字[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税收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 财检字[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41号)《通知》精神,确保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开展大检查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6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今年11月份开始,明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必要时,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大检查的方法与步骤。1996年大检查取消自查阶段,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从11月1日起到明年春节前结束。在大检查工作的后期,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总结表彰工作。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必须贯穿于大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三、大检查的范围。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后,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都要认真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并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条件、有力量的地区和部门,还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   四、大检查的重点。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   (二)问题较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   (三)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四)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   (七)过去3年大检查从未查过的或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在普遍检查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问题;   (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问题;   (四)采取虚开、变造、伪造、非法取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以及虚报、不报应税收入、所得、项目等手段,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问题;   (五)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人偷逃所得税的问题;   (六)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七)违皮国家规定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问题;   (八)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九)违度控制社会集团财买力规定的问题;   (十)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的问题;   (十一)中小学教育、医疗、邮电代办服务和重要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对于逾期缓缴和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开展大检查认真清理,抓紧催收。   五、大检查的政策规定。1996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贫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境的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企业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初主动自查、自报的问题,可以酌情免予罚款或从轻罚款,但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解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宁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除按规定整账务、补缴各项税款和收入外,还必须依照现行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1.查出擅自减免税款问题,必须依法撤销其原有决定并补征税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要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处理。   2.查出各种偷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如数追缴偷骗的税款外,还要给予处罚。   3.查出截留、侵占、隐瞒护央财政收入或上一级财政收入问题,除按照预算级次全部追缴入库外,并报财政部或上下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理。   4.查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处罚。对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依法战重处罚。   5.查出隐瞒、截留、侵占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收入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还要给予处罚。   6.查出违反财政法规,隐瞒、转移、减少国家资本金等问题,除按球定调整账务外,还要处以相当于违纪数额20%以下的罚款。   7.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按照1995年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8.查出亏损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虚报亏损等问题,除按规定调整贴务和如数扣减其财政补贴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9.查出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收缴其违纪金额,由单位用经费包子结余或自有资金补缴财政。   10.查出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查出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财买力管理规定的问题,按财政部、国家计委等七个部委发布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财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12.查出价格违法违纪问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3.查出隐瞒虚报国有资产方面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清产核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时,可视其初犯或重犯、有意或无意以及违纪情节轻重和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对查出按税法规定应由企业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而在1996年年内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利息支出、捐增、管理费等问题,一般可不作违纪罚款处理。   (三)大检查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进行账务调整。被查单位缴纳的罚款、滞纳金等,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由违纪责任人交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大检查中重点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向被查单位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发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报告大检查办公室重新研究处理,也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在重新研究或办理行政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大检查查出的各种应缴违法违纪款项,必须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不得混库,不得以任何借口少缴或不缴。被查出来的各种应缴违纪款项,必须全额缴入国库;个别单位资金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的,必须订出缴款计划,在报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检查机关核实批准后,分期分批缴清,不能少缴或不缴。如有拒不缴库的,可通知银行依法划拨扣缴。各级银行对汇缴的违纪款项不得占压。   (六)各级业务主会部门在重点检查组进点之前,要积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七)委托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应缴的违法违纪款项,可按其实际缴入中央财政的违法违纪金额,按规定给地方财政以一定比例分成。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在弥补大检查经费不足以后,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有关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及分成问题,按财政部《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另发通知)。   (八)对大检查中清理补缴的欠税问题,一般不作违纪处理。但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仍拖欠国家税款的,除将其欠缴税款如数追缴财政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九)在大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中,凡需追究当事人责任的,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应撤销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给字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六、大检查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1996年的大检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把这项工作同加强宏观调控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结合起来;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立作质量结合起来;同落实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整顿财税工作秩序结合起来;同清除经济领域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