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交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外发[1996]17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1994年7月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以来,各馆普遍反映馆员随任配偶能
外交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外发[1996]17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1994年7月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以来,各馆普遍反映馆员随任配偶能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使领馆安排的有关工作和劳动,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促进使领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便于使领馆对随任配偶的管理,进一步调动随任配偶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任配偶补贴标准
单位:美元/月 类别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五类地区六类地区。随任配大使、总领事380395410430450475。偶补贴其他人员300315330350370395。
二、各馆要加强对随任配偶的管理。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调整后,配偶均有义务承担使领馆安排的各项工作和劳动。今后安排配偶工作和劳动,使领馆不另发补贴。
三、大使、总领事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四、不随任配偶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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