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5:48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 国税函发[1997]0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 国税函发[1997]0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